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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关于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)

2022-10-27 14:34:06 来源: 用户: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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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:

2、 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(以下简称新收养法,修改前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)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。简称原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)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。)已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。该法对收养的条件和收养关系的成立等作出了新的规定。为正确贯彻执行新收养法和有关法规、规章,现就办理收养公证及其他相关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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