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法院判不准离】在现实生活中,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屡见不鲜。然而,当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拒绝抚养女儿,法院是否会因此判决不准离婚?答案是肯定的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,不仅需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还必须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。以下是对这一案例的总结与分析。
一、案例背景
某对夫妻因长期感情不和,决定协议离婚。但在协商过程中,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女儿,认为孩子由对方抚养更合适。最终,双方虽同意离婚,但对女儿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,双方均未尽到抚养义务,且未能为女儿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,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。
二、法律依据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应当先经调解;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,应准予离婚。但若存在“子女抚养问题未妥善解决”的情况,法院可依法不予准许。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
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;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
3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
明确指出,若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,法院可认定其未履行抚养义务,可能影响离婚判决。
三、法院判决理由
| 判决理由 | 具体内容 |
| 子女权益优先 | 法院强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优先于父母的离婚意愿。 |
| 抚养责任缺失 | 双方均拒绝抚养女儿,表明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。 |
| 不利于子女成长 | 若强行离婚,可能导致子女无人照料,影响其健康成长。 |
| 情感基础仍存 |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仍有调解余地。 |
四、社会意义与启示
此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,不仅关注夫妻关系的存续与否,更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。同时也提醒广大夫妻,在离婚前应慎重考虑子女的未来,避免因一时情绪而忽视法律责任。
五、结语
夫妻离婚本是个人权利,但若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,法院将严格审查。本案中,法院坚持“儿童利益最大化”原则,最终判决不准离婚,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社会价值导向。
总结:夫妻离婚若都不要女儿,法院可依法判决不准离婚,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


